意外伤害保险说明
| 保险说明: | 请您务必填写好个人身份证资料,用于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 被保险人: | 2周岁-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学习并由我方组团、接团的所有游客 |
| 保险期间: | 自该被保险人进入我方组团、接团的行程开始日起至该团行程结束时止; |
| 17周岁以下游客保险金额: | 每人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为人民币45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人民币5000元; |
| 18周岁以上游客保险金额: | 每人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为人民币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人民币10000元; |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遗体安排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驭、无合法有效驾驭证驾驭、或驾驭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备注: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参加本保险,如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者视为放弃或不愿意参加本保险,在此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