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说明: | 请您务必填写好个人身份证资料,用于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 被保险人: | 2周岁-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学习并由我方组团、接团的所有游客 |
| 保险期间: | 自该被保险人进入我方组团、接团的行程开始日起至该团行程结束时止; |
| 17岁以下游客被保险金额: | 每人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为人民币4500元,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为人民币5000元; |
| 18周岁以上游客保险金额: | 每人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为人民币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人民币10000元; |
| 理赔特 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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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驭、无合法有效驾驭证驾驭、或驾驭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 |
| 指定医院: |
1)急诊可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治疗,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需转至非反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经保险公司同意同意; 2)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1.2、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需提前15天向当地理赔申请,经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承担此部分责任。 |
| 保险事 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
| 声明 | 我公司免费赠送保险,一切保险理赔事宜请顾客自行办理。 |
| 备注: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参加本保险,如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者视为放弃或不愿意参加本保险,在此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件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