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说明 |
请您务必填写好个人身份证资料,用于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被保 险人 |
最大8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学习并由我方组团、接团的所有游客 |
保险 期间 |
自该被保险人进入我方组团、接团的行程开始日起至该团行程结束时止; |
| 保险 额度 |
意外伤害金:最高额度10万元(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最高额度30万元(航空意外) 急性病身故(含猝死)及全残保险金:最高额度2万元 旅途延误保险金(延误超过6小时,一次性给付):300元 意外伤害及急性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100%给付):最高额度1万元 |
理赔特别约定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须提供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参加三亚快乐自由人 |
| 责任 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 (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五)既往症; (十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七)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十八)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指定 医院: |
1.1、保险公司指定约定的指定医院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修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攻关及护理服务。 1)急诊可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治疗,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需转至非反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经保险公司同意同意; 2)所有指定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1.2、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需提前15天向当地理赔申请,经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承担此部分责任。 |
保险事 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
声明 |
我公司免费赠送保险,一切保险理赔事宜请顾客自行办理。 |
| 备注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参加本保险,如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者视为放弃或不愿意参加本保险,在此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件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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